规范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慈善法进路
2025-04-29
作者:艾琳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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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支付的便捷,个人网络求助成为许多家庭应对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重要渠道。但因为其求助门槛不高、平台审核不严、信息公开不及时等原因产生了诸多不规范现象,严重影响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获得救助,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信任体系。2024年9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法治化建设进入新阶段,特别是第124条将个人网络求助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同日,民政部还公布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规范个人网络求助行为、明确平台监管责任意义重大。
统筹个人网络求助与服务平台监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已运行十余年,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缓解了传统慈善渠道的救助压力。《慈善法》及《办法》的正式施行,是国家在个人网络求助领域履行保护义务的体现,即国家提供实现个人网络求助所需的各种配套制度和前提条件,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规范、资金流向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在统筹个人网络求助与服务平台监管方面,我国的制度创新体现如下。
第一,规定网络求助者的法定诚信义务。公民享有面对困境时依法获得社会帮助的救助权,以及通过合法渠道公开求助信息的表达权,但是同样要履行对发布信息真实性负责的义务。个人网络求助打破了传统救助的局限性,兼具低门槛与高效率,既可以为求助者提供疾病救助,又能推动社会互助文化发展,其可持续性依赖于社会信任的维护和制度的规范化。在《慈善法》修订之前,个人网络求助处于法律监管空白的状态,无法应对实践中存在的骗捐、平台不当收费等行为,频繁曝光的诈捐案例使得社会对网络求助的信任度下降,当社会的善意被消耗殆尽时,将导致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更难获得支持。新修订的《慈善法》第124条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这一规定明确了权责边界,通过法律遏制诈捐和虚假求助的乱象,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善意不被滥用,促进了社会互救互助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确立网络求助平台的准入资质要件。这是构建健康有序网络求助生态的关键制度设计。《慈善法》第124条规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办法》进一步规定了细化条件。首先,界定了运营主体的准入资格。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开展活动年限为2年以上,运营主体为公司的,要求申请时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其次,明确了捐助资金的存管要求。运营主体应当与银行签订捐助资金存管协议,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归集的捐助资金应当由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项使用。最后,细化了平台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的五种情形,并对被取消资格的平台后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保护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当公民由于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苦之际,国家给付义务要求国家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或服务。因此,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指定并非单纯提高平台门槛,而是国家履行给付义务的体现。国家设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准入资格是为了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平台、提升求助平台的服务质量、保障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这不仅是监管,更彰显了行政机关履行服务的职能。
第三,构建个人求助信息双重监管机制。司法实践显示,部分网络求助者存在通过隐瞒财产、夸大病情及伪造医院诊断报告等手段利用求助平台骗取捐款的失信行为,平台应当查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确保公众知情权得到保障。其一,求助平台承担查验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责任。《慈善法》第124条规定,平台应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办法》作出了细化规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通过建立专业审核团队查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在显著位置公布平台规则文件,以及明确要求求助方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二,信息公开是社会监督发挥作用的前提。《慈善法》第124条规定,平台应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求助信息,《办法》规定了细化条件。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查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后,应向社会公开求助信息,包括求助者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求助目标金额及用途,以及资金流向和平台收费项目等信息。通过平台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双重保障,确保求助信息真实可信、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个人网络求助慈善法治理的展望
《慈善法》修订、《办法》公布为个人网络求助奠定了法律基础。但仍面临一些困境,比如,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求助信息真实性的核验成本与效率存在矛盾;行业监管各部门职责边界模糊等。个人网络求助的慈善法治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提升个人网络求助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协同性。
第一,明确个人网络求助的法律属性。新修订的《慈善法》同时规范慈善募捐和个人网络求助,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慈善募捐由慈善组织发起,受益对象为不特定群体,具有公益性;而个人网络求助由自然人发起,受益对象为特定个体,具有私益性。因此,个人网络求助应界定为“具有私益属性的慈善行为”,其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捐的特征也使其区别于传统民事赠与行为。
第二,健全求助信息全流程查验体系。信息查验需要对医疗机构、民政、公安等多部门的数据进行搜集,需投入较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要重点解决技术实现的问题。首先,明确个人网络求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确保慈善帮扶的精准性,使个人网络求助能够惠及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其次,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查验求助者的家庭经济状况、筹款及款项支出信息,并完善举报调查机制以防范虚假求助。最后,针对求助平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和捐助人之间的纠纷,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和解、仲裁与诉讼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探索更高效的纠纷调解机制,推动个人网络求助服务行业健康、高效发展。
第三,推动个人网络求助的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协同治理。行业监管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明晰主体责任,建设个人网络求助服务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对求助者、平台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和信息公开。同时,平台方需在现有行业自律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慈善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细化合规要求,构建更具约束力的自律规则体系,及时更新求助信息发布规则、查验规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文件,面向社会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通过立法界定行业协会的自治权边界,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求助治理范式。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王博(报纸) 张黎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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